專題專欄
保險合同糾紛的四種解決方式
??隨著保險逐步走入千家萬戶,保險合同糾紛成為越來越多消費者關心的話題。那么,消費者在購買保險后,當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出現爭議該如何處理呢?目前大致有以下四種方式供消費者選擇:
??一是協商。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愿、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所爭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保險公司是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處理消費投訴的責任主體,公司應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部負責與本公司產生消費糾紛的消費者進行協商處理,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應充分考慮和尊重消費者的合理訴求,公平合法作出處理結論。
??二是調解。保險合同糾紛調解是由第三方中立機構(如北京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合同糾紛調解委員會,下稱“調解委”)主持的糾紛解決方式,以公平自愿為原則,通過專業調解員協助消費者與保險公司協商,快速達成雙方認可的解決方案。金融消費者可以自行致電當地調解委申請調解,調解一致后還可申請進行司法確認,確保協議執行到位。 ?
??三是仲裁。大部分的保險合同最后一頁都有關于爭議處理方式的條款,一般上面寫的都是仲裁或者訴訟。如果保險合同約定,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雙方可以通過選定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那么消費者可以申請仲裁。仲裁機構通常由熟悉保險和法律的專業人士組成,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雙方都認可、信任的仲裁機構和仲裁員。仲裁庭通常不公開開庭審理,可保護雙方的商業秘密。值得注意的是,仲裁結果是一裁終局,對消費者和保險公司雙方都有約束力。
??四是訴訟。訴訟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過法院對另一方當事人提出權益主張,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決爭議、進行裁判。我國現行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案件與其他訴訟案件一樣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資料來源:
??四川省保險行業協會微信公眾號《遇到保險糾紛怎么辦?維權指南來啦!》2025-10-27。